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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群
伴隨著平臺經濟快速發展而出現的新就業形態,在穩定增加就業、提升居民收入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為保障新業態從業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更好發揮新就業形態在穩就業保民生中的作用,我國出臺《關于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指導意見》等文件,明確新業態從業勞動者權益保障責任,完善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相關政策,推動出行、外賣、即時配送、同城貨運等行業新業態從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障試點工作,不斷補齊勞動者權益保障短板,取得積極成效。但仍然面臨一些問題:一是新業態從業勞動者權益保護的核心議題有待厘清。例如將新業態從業勞動者權益保障和傳統勞動權益保障混為一談,不能準確把握新業態從業勞動者權益保障問題的特點。二是相關制度規范法律位階和層級不高。目前多是從部門規章或者地方的規范性文件層面規定新業態從業人員勞動保障的權益問題,勞動法等法律對此回應還不夠,影響制度的權威性、穩定性和實施效果,尤其是一些規范性文件在內容表述上原則性強,對實踐的指導不夠明確。三是勞動訴求集體協商機制不完善。2021年修訂的工會法雖然明確了新業態從業勞動者有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但規定較籠統,尤其是在具體操作層面工會如何集體協商,怎么同行業協會、頭部企業或企業代表組織開展協商較模糊,亟需破解“操作性”困局。
準確把握新業態從業勞動者權益保護問題的特殊性。新業態從業是一個與傳統就業存在顯著差異的就業形態,從業人員沒有明確用人單位或者有多個用工主體,靈活性和去組織化既是其特點也是優勢,不能用過去勞動關系標準套用甚至是框住鮮活的新業態實踐。換言之,我們需要重視新業態從業人員的勞動權益,更要注重與勞動權益相關甚至是更緊迫的其他權益的保護問題,例如他們在職業替代風險上的嚴峻性,在工會救濟上的不完全性。因此,新業態從業勞動者權益保障更需關注諸如充分就業機會、應對經濟形勢變動的職業保障、獲得技術與保持技術的機會、掌握技術更新手段、就業培訓、收入保障、通過工會以及社會對話機制發出集體聲音等方面的權益。
加強頂層制度設計,進一步完善法律法規。現行法律法規對于靈活化、網絡化、碎片化的新就業形態關照不足,要提煉總結現有規范性文件和實踐中圍繞新業態從業人員權益保護的好做法,并適時將其上升為法律。要主動適應新就業形態的新變化和新要求,基于新業態勞動本身建立從業人員權益保障體系,承認新就業形態勞動的法律地位;從調整傳統標準勞動關系向如何落實從業人員勞動的就業、權利、保護和訴求方面轉移,弱化社會保險、職業安全等基本勞動權益對勞動關系的依附性,關注他們因客觀原因而永久退出勞動力市場的權利保護問題;強化新就業形態類型化的法律規制思維,以“去雇主化”“多雇主化”“標準勞動關系下勞動方式的新型化”為基礎分別構建新業態從業勞動者權益保護體系,例如“去雇主化”用工的職業傷害保障問題、“多雇主化”用工的勞務關系認定問題須法律精準規制。短時間如果國家無法正式統一立法,應盡快制定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的行政法規,明確新業態從業勞動者的權利義務,使立法更好適應并滿足新業態從業勞動者權益保護的需要。
完善新業態從業勞動者權益保護的實施機制。探索建立新業態從業人員統計監測調查制度,將未建立勞動關系但持續為平臺提供服務的新業態勞動者納入就業監測和就業統計,全面、及時、準確地掌握新業態從業人員發展變化情況。相關部門應充分運用大數據、區塊鏈等新技術,精確評估不同行業和工種新業態勞動者的從業風險,在用工合同指導、職業培訓、社會保險參保和職業傷害保障試點等方面提供更精準性指導意見。探索建立適應新就業形態的工會服務工作機制。以問題為導向,不斷推進工會扁平化運作,增加工會基層工作者數量,工會定期發布新就業形態職業傷害保障試點等方面的調研報告,根據不同用工類型制定規范化的格式合同,優化新業態勞動者的意見表達、處理和反饋的流程,探索適合新業態勞動者的集體談判和代表訴訟方式,幫助他們在發生勞動爭議時有效取證并維權等,解決好當前新業態勞動者建會入會后要干什么、怎么干的問題。借助大數據,升級新業態從業勞動者權益執法能力;定期發布新業態從業勞動者權益保護的指導性案例,強化制度預期;政策宣傳要親民化,讓相關人員及時了解最新政策,推動新業態從業勞動者權益保護的精確化、網格化和數字化。
維護好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合法權益,事關更充分更高質量就業,事關公平正義,事關社會和諧穩定。我們要緊跟現實,對相關案件進行及時總結、歸納,提煉具有前瞻性、指引性的規則,將對勞動者的保護落到實處。(王群)